A股谍战课:建新集团与债权人的博弈,一场为权益不择手段之争?
2017-12-26 08:00:06



在现代商业中,利益博弈随处可见,今天带大家上一堂A股谍战课程:遭遇财务危机后正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建新集团,在追求权益的手段达到了新的高度?如果一家企业正当追求本属于自己的权益那无可厚非,最担心会是利欲熏心而不择手段吗?从建新集团开启破产重整后,是不是意味着一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大戏便粉墨登场?
建新集团的破产重整从2016年12月份开始,但公司的破产重整却在处理债权人债务时进展并不顺利。而之所以要破产重整是源于公司财务危机的发生,A股上市公司建新矿业2016年12月7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建新矿业的关注函》,就公司控股股东建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公开承诺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徽县鸿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产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入上市公司的事项表示关注。


无风不起浪,深交所的一份关注函便引起建新集团大浪汹涌,就此事建新矿业回复称,建新集团在为深圳冠欣投资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提供大额担保兑现了担保责任,从而导致建新集团债务压力倍增,进而引发债务违约,一旦违约相关银行会采取系列措施,这就使建新集团陷入财务危机,进而导致集团生产经营(包括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企业)陷入停滞状态,其股权及资产纷纷处于抵质押及冻结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星火记者联盟查到公开资料显示,建新集团为国内矿业行业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其公司由甘肃刘建民、王爱琴夫妇100%持股。就建新集团所处的状态,好像唯有走向破产重整道路才能有机会涅槃重生,俗话说得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关键是看对人来一起共担福与难,否则有可能演变为有难各自飞,在建新破产重整“有难”中,债务人会不会为了“保全”自己而各种手段尽出?
建新集团各方利益博弈?既然要破产重整,那么债权人要清偿,一般来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应该在20%多,但是建新集团的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仅有8%,如此之低的清偿率能不能让普通债权人满意?
但想不到的是,在第一次表决会议上竟有个别普通债权人同意(只有8%清偿款的方案),而这其中的两家企业比较有意思,分别是: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饭店有限公司。
要知道当初涪陵国投借给了刘建民5亿元(刘建民夫妇100%持股的建新集团),涪陵国投在建新集团的债权本息合计达到6.3亿元。现在连本带息只能收回8%,也就是5千万左右,涪陵国投在建新集团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做出“大公无私的“的事情让人”感动“,星火记者联盟想说的关键点是涪陵国投、涪陵饭店都是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下属的纯国资的企业,能不能换句话来说:“你大公无私不要紧,但拿着国有资产去?国有资产是全民的利益,能经不起这样的折腾吗(建新集团是甘肃民营企业)?”
不仅有“无私”的,还有徘徊着送温暖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最大的债权人显示为宁夏灵州石化有限公司,债权总额超过22亿元,9月22日会议上对重整方案投了反对票,但转眼之间在会后于10月11日投了赞成票;11月30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委托方明确授权其对修正案进行投赞成票表决。
星火记者联盟细细想来,有没有在建新集团这场利益博弈中,而让有些债权人置身自己的利益而不顾,这里面的事情是不是不像表面上那么简单?而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不是有些是正当的利益?而有些是非正当谋取利益(或存在曲线谋取?)?那么谁会是最大赢家?这些细节我们不得而知~~


浮出水面的最大获益者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草案符合相关条件的,管理人可报请当地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目前建新集团重整草案的表决并不顺利,也就是说建新集团想走法院强裁批准这条路。一旦走上这条路,那么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有行业律师分析:“这样的重整计划(草案)是典型的逃废债方案。第二次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部分,给刘建民、王爱琴保留了15%的股权,一旦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通过,两人连带保证责任即得到了全部免除,而且利用15%股权以及在偿债平台中的安排,仍旧可以继续实际控制建新集团,控制建新矿业这个上市公司。这对债权人以及建新矿业的广大股民来说,将是极大损害“。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一旦通过法院强制裁决,那么最大的受益人将会浮出水面?但是有债权人对法院裁决过程有存在不公正的质疑。
总体来说,建新集团在为其他公司提供大额担保兑现了担保责任,从而引发债务违约,导致该企业正在走向破产重整的局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是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为利益博弈而产生矛盾?


众所周知的是,在任何商业社会中,在利益面前各方势力存在上演众生相的可能,有人能通过各种力量来使自己的利益获得最大回报,同样在博弈的过程中,导致有些人的利益面临损失。客观来说,在我国的民营企业能成长起来并不容易,但是在遇到困难时却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忘却当初债权人的相助,无论从各个层面都说不过去,尤其是企业受损失的责任应归咎自己的情况下,却不承担责任而是通过各种手段来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这种情况更让人痛斥与悲哀。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A股市场中的某些企业,那么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信力何在?又能如何对广大投资者交代?对于此事我们致电建新集团刘建民实际控制人,一直未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