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峰:若欧盟撕毁 难道中国会不声不响地咽下苦果吗?
2016-05-17 09:42:46



一头闯进瓷器店的大象?

如前所述,虽然欧洲议会在欧盟领导机构的三驾马车(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内权利和影响力最小,不能直接左右欧盟的正式决策,但这次决议不是一向对华态度疏远的欧洲议会孤立的“独走”。去年以来,拒绝承认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类似呼声先从部分传媒开始,进而将部分欧美学界和政界都卷了进去。

这一派主张中国现今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至少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不能在15年期满后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第一个将这一观点纳为正式意见的官方机构,欧洲议会决议客观上有着相当浓厚的试探意味。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表示“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重要性,欧委会需要收集更多的数据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正式意见将推迟到下半年”。欧洲议会这次决议不仅给反对承认派增加了砝码,更似乎在配合营造一种“欧盟有权单方面解释、执行《议定书》”的氛围。这是否会引起正值大选年的美国,尤其是反全球贸易的民粹、新孤立主义的呼应,同样值得留意观察。

毫无疑问,中国在《议定书》里接受的贸易救济措施特殊条款,明显低于WTO普遍规则的“负规则”,与WTO“推动所有成员在平等条件下贸易”根本原则并不相符。《议定书》对这些措施的安排,无论是按协议文本内容本身,还是依据双方谈判时的本意,显而易见应当是到期即自动终止的。

从世界银行、IMF,到全世界大多数严肃的研究机构与智库,绝大多数经济专家们也都承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符合“完全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型。所以中国是不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远比许多WTO成员更高。早在2002年,美国和欧盟就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唯独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原则到实务上都完全说不通。

所有人都清楚,中国之所以迟迟无法获得欧美主要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表现不好”。恰恰相反,是因为中国的成就实在太耀眼了。对于历史来说,15年只是短短一瞬,但在这15年里,中国经济却从世界舞台的边缘走到中央,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工业国、最大货物贸易国、全球最多经济体的最大贸易伙伴等等,一连串新“头衔”雨点般落在中国头上。

欧美国家的心里恐怕五味杂陈。一方面,它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受益者。中外贸易和投资带来巨大的直接收益,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至少在私下都会承认,“中国制造”对全球工业品价格的强大压制,对原材料、农产品以及基础能源价格的拉动作用,是促成20世纪90年代至世纪初,世界经济长期高增长低通胀这种“梦幻型”组合的关键。

但另一方面,数百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绝对主导权也被动摇了,尤其是中国产业升级的速度出乎几乎所有人的预料,一个又一个原来被认为是发达国家“保留地”的产业难以招架来自中国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频繁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征收反倾销税,成为一些WTO成员应对竞争的重要手段。近期,欧盟钢铁产业又在大造声势,称被中国出口钢材“倾销”了,请动欧盟连续对中国钢铁产业发动反倾销。这时,让他们放弃在应对中国这头“瓷器店里大象”时最得心应手的武器,自然如割肉一般舍不得。

然而“市场经济地位”是张快过时的牌

应该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曾经是欧美国家在经贸上对中国施压、诱惑时的一张好牌。即使在三四年前,中国仍然投入了相当的精力、资源,希望能提前解决这一问题。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中国与多个国家——包括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等发达国家——谈判自贸协议中,都纳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内容。为了换取这种承认,中国必然要支付一定对价。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大约在2006-2011年这五六年间,中国高级领导人多次访欧和接待欧洲贵宾访华时,都一再提出尽快解决欧洲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温家宝出访欧洲再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王岐山:希望欧盟尽快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只是口头应付,始终未见有实际推动,中方这些呼吁都无果而终。然而2012年后,中国就渐渐少提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了,近两年几乎是不复见于高层会谈中。原因很简单,随着《议定书》相关条款临近结束期,中国不值得为此再付一个高对价。

但近年来,欧美学界和法界有人提出新解释,认为《议定书》第15条(见注)a项在期满15年后不完全自动失效,所以中国不能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如前所述,在WTO框架下,根本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经济地位”,当然也就无所谓自动取得或不取得。

决定中国入世15年来处于实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关键完全在于《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但第15条d款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如此简单明了,以至毫无可异议之处。即使按反对者的意见,失效的仅是第15条a项(ii)目,a项(i)目仍然有效。但(i)目的全部内容都是规定:当中国相关产业能够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国(地区)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应该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很明显,即使15条a项(i)目继续有效,也无法为在调查里对中国产业使用“替代国”制度提供法律源泉。

若欧盟撕毁违反条约,吃亏的一定是中国?

国际法体系里有一条最古老的准则:“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在当代最重要的条约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处于最核心的地位。第二十六条约定:“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第二十七条又约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如果正式签订的条约得不到遵守,那么缺少超国家权威的国际法体系就失去存在的根基。完全丛林化的国际社会最终会走向什么结果,历史的经验数不胜数。正是对历史的惨痛记忆,让各主要国家在二战后都基本遵守自己签订的条约——打擦边球,找文字漏洞,有之;但公开、明确违背国际条约的情况还是极罕见的。一向标榜以“软实力领导世界”的欧盟有否胆量带这个头?

即使再退一步,假设欧盟或者更多WTO成员真的悍然撕破《议定书》,宣布拒绝停止执行“替代国”制度,也未见得纯粹是坏消息。15年里,中国是WTO中接受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竟占了全部调查的半数以上),但依然将国际贸易体量从4千多亿美元发展到整整4万亿美元,夺下世界最大货物贸易国的桂冠。可见频繁使用“替代国”制度、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手段,还是挡不住中国产业的发展。

如果某些WTO成员公开拒绝履行《议定书》下的义务,那么中国相关义务的约束同样得到解放。依据《议定书》,中国不但接受部分“负WTO规则”,还接受了多项“超WTO规则”。例如依据第11条3款,除了极少数(84种)已列入附件清单的产品外,中国不得对任何出口产品征收出口税,即使征收出口税也不得超过议定书上规定的最高税率。这一义务直接导致中国在2011年“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配额与出口关税管制”案,和2014年“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中都被判败诉。这几起国际贸易争端的结果,显著影响了中国对出口产品的管理权。

如因《议定书》第15条a款存废的争议,打开对《议定书》本身进行全面重新审议的机会,对中国来说有大概率更是一件好事。身为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和最重要的对外投资国之一,开启对议定书的修订谈判,中国议价的本钱与15年前相比,显然要雄厚得多。

与欧洲议会的大张旗鼓相比,中国显得特别平静,只指派了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发表回应。强调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应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而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欧盟委员会以及其它还在动小心思的WTO成员确实应该好好想一想了。之前阻挠中国按规章、按大会决议在IMF、世行和亚行内发挥更大作用,结果中国发起创立亚投行和金砖银行。这次如果又铁了心“飘没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难道相信中国会不声不响地咽下苦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