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NGO立法,美国逾40团体反对
2015-06-06 17:51:03



        影响中美关系?美国人也担心中美关系受影响?还以为只有中国人才担心呢。再说了,影响就影响呗,都快打起来了,还能坏到哪儿去!

        支持政府,香港、乌克兰等世界各处的民主运动都有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支持、组织等,在中国必须要求他们遵守中国法律,不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中国对NGO立法,美国逾40团体反对

《华尔街日报》报道,这封信上有45个团体的签名,代表的行业涵盖了科技、农业和娱乐等领域。

这封信是写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该委员会5月初公布了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熟悉情况的人士说,这封信是众多协会和团体经过数周讨论的结果。

中国政府曾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将从该法律中获益,因为这将确定它们的法律地位,但官员们也表示该法律将促进国家安全。

这些团体在信中说,该法律的范围过于宽泛,包括其“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这些团体说,此举可能严重损害中国的工商业。它们还对该法律将这些团体划归公安部管理表示担心,称这表明北京将这些团体视为潜在威胁。目前这些团体与各种商业和其他机构都有着很密切的合作关系。

信中说,该法律“如果不做重大修改,将对美中关系的未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华社评论:中国立法管理境外NGO无可厚非

据新华网5日报道,中国首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日前结束意见征集,即将进入下一步程序。若获通过,则意味着数以千计的境外NGO在华活动时将结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这一被纳入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框架中的规范无可厚非,却遭到了部分西方舆论的肆意攻击,渲染这是“中国将向境外NGO关上国门”,亦有针对法律草案中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活动登记许可”等条款不满的声音。

其实这与中国对境内NGO——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应管理并无本质区别,更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西方的无端抨击是戴着“有色眼镜”,别有用心地对中国合法合理合情的行为进行抹黑和污蔑。

中国早在1998年开始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均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管理之外,针对境外NGO的法律草案还拟定了指引、指导、咨询、税收优惠等多条保护性规定或便利措施。其中,税收优惠制度是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通行规则相接轨的。

中国之所以现阶段针对境外NGO立法,主要是考虑其在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中国法治环境均有了显著变化。过去陈旧零散的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

绘制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蓝图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境外NGO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在经济、慈善、环保、卫生、教育、科技等许多领域都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长期以来主要有《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部分NGO进行管理与保护;对大多数境外NGO在华活动管理都无法可依。

随着境外NGO在华活动的广泛深入,其遇到纠纷、风险等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法律是保护公民与组织最有利的武器,对境外NGO而言也不例外,只有规范管理、依法治理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和促进其活动与发展。

中国立法进行规管,对那些合法、友好的境外NGO而言,将提供更多便利。但对那些包藏祸心、怀揣不良目的进入中国的组织来说,这部法律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在华开展危害中国的活动自然会束手束脚。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境外NGO利用多种手段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搜集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情报,以“维权”为名煽动民众同政府对立,甚至支持参与策划街头政治、民族分裂等活动。

回顾历史,曾导致社会出现动荡的“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背后都有NGO活动的身影。它们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用社会矛盾制造阶层对立,引起多国警惕,并成为重点管理对象。

2006年生效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外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活动目的若被发现与俄宪法相抵触并威胁到俄国家利益,其注册权将被取消。此后该法修正案还进一步规定,接受国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将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亦不会任由境外NGO在其境内从事反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等破坏性活动,并会采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监管和惩戒。

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即要求所有在其国土上的NGO都必须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同时关闭了许多已经获得许可的在美阿拉伯和伊斯兰NGO。

中国当然同样有资格要求境外NGO遵守中国法律,不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越来越开放的中国,欢迎境外NGO在华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但不会接受它们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或开展别有用心的活动。